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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0日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
相比,新《办法》有四大亮点,全面压实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
门监管责任,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明确新
要求。
一是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
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
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二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
责。按照提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市场
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
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
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
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市场
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
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三是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综合地
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的意见,
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
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
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
启动时限由 24、48、72 小时调整为 24、
36、48 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
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对食品集中
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
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
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处罚
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