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0日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
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
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
一步压实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防范系统性、区
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要求企业总
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
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
机制,重点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
研判、考核评价、巡查检查、人员培训、
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责任义务。对
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要求企业总
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
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
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要求企业总
部、分支机构、门店在分别做好日管控、
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食
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
店、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共同参与的食品
安全问题报送处置机制。其中,门店要向
分支机构报送并处置发现的食品安全风
险隐患;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
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
问题,并向企业总部报送;企业总部要及
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
全问题,特别是系统性问题,要提出并落
实解决措施。
细化各方责任要求。分别细化企业总
部、分支机构、门店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发现、防范、管控等方面要求,重点明确
食品采购、人员培训考核、投诉处理、应
急处置,以及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方面的
责任要求;针对自行或委托贮存、配送的
不同情形,还明确了场所、环境、容器、
设备等的具体规定。
明确各级监管权限。根据经营模式、
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对食品销售
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即省级市场
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及以上门
店的企业总部的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
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
业总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店的监督管理。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基础上,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
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
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特别是
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
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