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0日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
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委
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
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
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
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
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
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
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
围。
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
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
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
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
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
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细化委托双
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
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
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
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
受委托方的监督。
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
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
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
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
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
责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
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
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
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
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
作日内报告。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
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
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
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
协调联动、无盲区。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委托双方资
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
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
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
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要求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
当“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
恶意等情况,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