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91-88851106 欢迎访问江西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官网
政策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5〕7 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
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
构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第十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9 月 23 日- 9 -
政策法规
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称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担中央财
政转移支付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及江西省省级(含省级财政转移支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
(以下称承检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承检机构管理坚持依法
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问题导向
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
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并保
持与所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范
围、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
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建立、
实施和保持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体
系,遵守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组建工作专
班,明确人员分工和责任,建立健全制
度机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将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相关法规、文件及工作要求
纳入承检机构内部管理要求。遵守委托
合同约定并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各项要求,保证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任务的工作质量。
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检
验工作文件和技术纳入业务培训计划,
对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相关人
员开展培训、考核。委托合同期内培训
时长不少于 40 学时。对于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培训应
进行笔试考核,对于抽样、检验技术等
培训应进行笔试或实操考核。培训、考
核工作应做好记录。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遵守下列
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开展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科学制定抽样工作方案,提
升风险发掘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检
不合格率和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
(三)按照计划安排、委托合同约
定及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均衡、保
质保量完成抽样检验任务;
(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
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
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开展抽样工作,
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抽样信息;
(五)样品的制备、保管、处置应
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识的要求,备份- 10 -
政策法规
样品应按规定保存和处理,建立合格备
份样品再利用常态化工作机制;
(六)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在规
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国家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
完整地填报检验相关信息,承检机构和
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样品可
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的,应按规定时限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
(八)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内
部抽样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
控制方案,满足对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
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做好记录;
(九)承检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
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有效,人员
经授权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
除数据等操作应当有记录;具备审计追
踪或相同功能的大型仪器设备和系统应
实时开启该功能模块或系统;
(十)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和
泄露任何与食品抽检工作相关的计划文
件、抽检结果信息等;
(十一)其他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八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
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
导致单位名称、法人、资质、检验能力
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持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股
权、期权或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长
期有偿服务合同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工作公平、公正性的;
(四)不能按要求承担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工作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工作合法、合规性的重大变化情况
的。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参加省市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检验能力评价、留
样复核检验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检查、
数据抽查、工作质量评价等工作,不得
拒绝、阻挠、逃避或弄虚作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承检机构管理主要是围
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委
托合同书要求的履行情况、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任务的实施情况等内容开展监督
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管理主要采
取以下方式:
(一)对承检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对承检机构开展检验能力评
价;
(三)对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
进行复核检验;
(四)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的
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
行抽查;
(五)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工作质
量进行评价;
(六)对不合格结论被复检机构推
翻或异议被认可情况进行技术论证;- 11 -
政策法规
(七)对承检机构落实问题整改的
情况开展整改复查;
(八)其他方式。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依据现场检查、检验
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数据抽查、
工作质量评价等内容,在委托合同期内
对承检机构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
果从高到低分为 A、B、C 三类:综合评
分排名在前 15%(含)且得分率为 80%
以上的为 A,排名在后 15%(含)及得
分率为 60%以下的为 C,其余的为 B。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可采取常规
抽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必要时联合资
质认定、执法稽查等部门共同开展。常
规检查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承检机构被投诉或举
报、数据系统性异常、不合格率或风险
发现率异常、初检结论被推翻、留样复
核检验和检验能力评价未通过、项目成
交价格异常、管理过程发现问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不合格检验结论
被复检机构推翻、异议被认可或数据退
修涉及结论变更的,承检机构应在 15 个
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书
面报告原因分析。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委托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
(三)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
不正当利益的;
(四)谎报、瞒报、擅自发布、泄
露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存在人员、设备、试剂、耗
材等数量与实际检验工作需求不匹配情
况的;
(六)因承检机构原因,未按照规
定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和食品安全
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存在拒绝、阻挠、逃避监督
检查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八)抽样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导致
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委托其承
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视情况取消
剩余任务量:
(一)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
(二)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
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三)因承检机构原因,导致合格
结论无效的;
(四)检验原始记录中称样量、检
验时间、检验人、检验方法,仪器设备
工作站原始数据、分析序列、系统时间
等内容,与实际检验行为不一致的;
(五)有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情形严
重的,可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任务 1-3 个月,视情况取消相应比
例任务量:- 12 -
政策法规
(一)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
务转包或分包的;
(二)因承检机构原因,未对约定
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四)未通过现场检查的;
(五)未通过检验能力评价的;
(六)委托合同期内累计两个及以
上项次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
(七)因承检机构原因,导致不合
格结论或风险监测结果无效的;
(八)食品抽样检验发现严重食品
安全风险,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
告的;
(九)更改、删除电子数据但未保
存相关记录的;
(十)数据抽查中,数据质量问题
率高于 10%的;
(十一)其他未按照规定实施抽样
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委托合同期内一个项次未通
过留样复核检验的;
(二)综合评价中不合格率和风险
发现率评价排名最后 15%的;
(三)综合评价结果为 C 的;
(四)未按时报告不合格结论被复
检机构推翻、异议被认可或数据退修涉
及结论变更情况的;
(五)不符合委托合同约定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
(七)数据抽查中,数据质量问题
率高于 5%的;
(八)其他未按照规定实施抽样检
验的情形。
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对抽
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第十五条
至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在检查承检机构中发
现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所列
多种情形的,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任务的时间应累计计算。因同一
事实导致违反本办法中多项条款的,依
照处理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理。累计暂停
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间达到 6
个月的,委托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具有本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
形的,省市场监管局有权依照委托合同
书的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直至终止
委托合同,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处理结
果。
承检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违规行为非
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组
织专家研判后可从轻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
抽检处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
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承检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管理中发
现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相关线索和证据将移送至资
质认定部门、执法稽查部门。- 13 -
政策法规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整改要
求:
(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承检机
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二)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检任
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任务到期 30 个
工作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申请恢
复任务。应当根据暂停任务的原因,组
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
检查、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等,
审核通过后恢复其承检任务;
(三)整改验收未通过或未按要求
提交整改材料的,委托合同期内不再委
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四)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被通报
批评的承检机构,应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并在收到通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自
查整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依据动态管理情
况,对承检机构建立档案,列入档案的
内容包括:
(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二)现场检查、留样复核检验、
检验能力评价、数据抽查、不合格率和
风险发现率、影响结论的数据退回和修
改、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
(三)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等
不诚信情况;
(四)未经允许擅自转包任务或分
包检验项目的情况;
(五)因承检机构原因造成备份样
品丢失、损毁或不足,致使复检机构无
法复检的情况;
(六)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
检验报告的情况;
(七)因承检机构原因,造成检验
结论、报告无效或被企业提出异议,且
异议被省市场监管局接纳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入机构档案的情
形。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档案信息
按年度推送至资质主管部门。年度综合
评价结果作为全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信
用风险分类及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委
托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信息共享、
互用。
第二十六条
对履职尽责,表现
突出的承检机构可给予通报:
(一)综合评价结果为 A 的;
(二)发现区域性、系统性、苗头
性等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上报
并被采纳的;
(三)其他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
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县(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本辖区食品
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的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江西省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
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