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 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特食复函〔2025〕1254 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
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特食复函〔2025〕1254 号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
明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
食品过渡期届满后未换证有关问题的函》
(粤市监食特函〔2025〕1091 号)收悉。经
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
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
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
(2023 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2023
年第 38 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年内,
已注册备案的非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
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
管理办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
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
予以规范。
根据《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
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
要求,过渡期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
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过渡期
内准予注册或转备案的,应当严格按照新
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或备案管理相关规定
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
质期结束。
请你局及时梳理“无有效期和无产品
技术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情况,对于过
渡期内未完成换证的产品,应指导有关生
产经营者按照现行要求规范并换证后再
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企业严
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压实企业主体责
任,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保健食品产
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 年 10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