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食品中 非法添加育亨宾、卡宾达树皮等物质有 毒有害认定意见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5〕90 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食品中
非法添加育亨宾、卡宾达树皮等物质有
毒有害认定意见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5〕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
监管部门查办了食品中非法添加宣称“壮
阳”功能非食用物质案。案件查办过程中,
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
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
进行有毒有害认定,根据专家意见认定:
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
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
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为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同类
案件,现印发认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相
关规定,该意见可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的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
害物质、定罪量刑时参考。
附件: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
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
皮等物质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
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
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
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
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
害性进行评估、认定。
专家组经研究,形成认定意见如下:
一、育亨宾可能引起心悸、血压波动、
行为混乱或异常等不良反应,立体异构体
α-育亨宾、β-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
含有与育亨宾一致的核心药效团,根据毒
性交叉参照原则,具有同等属性和有毒有
害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食品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育亨宾
以及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
宾达树皮等物质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
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
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育亨宾及其系列
衍生物,属于非法添加。
由于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具有相
同/相似的核心药效团和临床功效,具有
类似属性和危害性,食品中非法添加、使
用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可危害人体健
康,甚至危及生命。因此,食品中非法添
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
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被认定为“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