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 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 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
	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
	录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1 月 8 日市
	场监管总局第 2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 1 月 13 日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
	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
	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
	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
	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
	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
	名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
	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
	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
	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
	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
	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
	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
	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
	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管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
	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
	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
	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
	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
	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
	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
	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
	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
	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
	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
	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
	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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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
	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
	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
	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
	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
	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
	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
	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
	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
	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