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 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 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
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
录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1 月 8 日市
场监管总局第 2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 1 月 13 日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
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
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
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
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
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
名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
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
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
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
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
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
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
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
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管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
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
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
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
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
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
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
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
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
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
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
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
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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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
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
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
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
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
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
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
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
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
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