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2016﹞1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印发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6﹞9号),要求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申报工作。目前,尚有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提交换证申请。为推进换证工作进度,确保我省在总局规定时限内完成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贯,让企业充分了解掌握换证工作的相关政策、工作流程和有关信息。
二、各地要书面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废止,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禁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尚未申请换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尽快根据要求提出申请,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需要求企业书面说明原因。对不再准备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并收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为了掌握换证工作的情况,于12月12日前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局保监处。
联系人:马小燕
电话:0791-88178529
邮箱:31617877@ qq.com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