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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2017〕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现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提交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统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已完成现场核查的,继续按原流程和有关要求完成行政许可;需要现场核查而尚未组织现场核查的,企业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要求,补充完善申报资料并做好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二、2017年1月1日起,新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或企业提前申请延续的,一律按照“新办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和组织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要求新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提出变更生产地址、增加新品种(含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等需要现场核查的变更申请的,也按照“新办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和组织现场核查。
三、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工作;省食品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各市、县局负责选派参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观察员,确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取得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证书有效期内原则上继续有效,总局或省局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产品名称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可继续按照原流程和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五、各地和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执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过程中,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报告。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0791-8815806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