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江西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是由从事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科研以及直接服务于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江西省(全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 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促进本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综合党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 23 号(龙式大厦 A 座 409 室)。
第五条 本协会网址:www.jxbjpxh.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协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协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协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引导会员单位和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守法经营,自觉履行食品、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三)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较集中的呼声与要求,代表行业利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承办产品展销会、研讨会、开展招商等活动;
(五)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遵守行业公约,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组织业内调解,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七)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参与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八)活跃市场经济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
(九)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
(十)搭建信息传递平台,拓展信息服务功能,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一)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依照政府规定和本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十三)接受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当是法人单位;个人会员应当是自然人。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按照组织程序,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
(二)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 1 次(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5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3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
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 1/5。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代行监事会职权,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需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会长 1 名、副会长 11--17 名。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最多连任 3 届,且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协会与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2)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4)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相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费标准设 4 个档次:会长级叁万;副会长级壹万伍仟;理事级捌仟;会员级肆仟。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4 月 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