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
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0年11月9日发布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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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