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用香精标签新规即将生效8项内容强制标识
发布时间:2010/11/15
国家标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在参考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食用香精行业的特点制定的。新标准填补了我国食用香精标签标示法律规范的空白,对食用香精行业的行为规范及行业监督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中,包装形式分为“最小单体包装”及“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两者标签要求标识的内容上有所差异。最小单体包装标签必须标识以下8项内容: 1、产品名称和型号 2、配料清单 3、净含量 4、制造者、分装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6、产品标准号 7、许可证号(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 8、警示语(“不可直接食用”字样) 另外,转基因食品为原料的要在配料清单中明示,经辐照的在标签上标注。 对于“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标签,其标识内容较少,只需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净含量、制造者等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许可证号(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5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