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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 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0日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
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大力
提振消费,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各
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
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持续强化
司法服务,强化执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
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
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
“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
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
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
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
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
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1 月 29 日,最高- 15 -
综合信息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
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
了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分类施治、精准施策。本次发布
的案例,既有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
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
案例,也有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伪造
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敲诈勒索、骗
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司法
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精准把
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以
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
区分处置,依法支持合理维权,不支持超
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
请求,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
益的鲜明立场。
二是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行政执法
机关、司法机关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
依法保护正当维权,也依法规范职业索
赔、惩治违法索赔。案例五中,石某在当
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提起诉
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各商家在普通消费
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惩罚
性赔偿责任,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有
利于促使商家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利于让
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三个刑事案例中,
行为人通过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手段向
商家勒索高额赔偿、骗取高额退款,是假
借索赔之名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生
产经营者权益,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有效整治违法索赔乱象,维护良好营商环
境和市场秩序。
三是部门协同、标本兼治。行政执法
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民行、
民刑、行刑衔接,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
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全链条惩治违
法索赔,共同维护法治秩序。三个刑事案
例中,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
后,积极开展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送,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
过协同发力,推动源头治理,督促规范生
产经营、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源上净化市
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制发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
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推动
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案例五中,审理
法院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系列
整治工作,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实现
了治标更治本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
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
求的基础上,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
赔,积极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安
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
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
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
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4 年 1 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
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 3 月至 4 月,
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
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
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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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
共计 1663 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
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
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发
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
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后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
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
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10 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
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
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苏某 2024 年 1 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
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1663 元,可
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
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
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
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
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敲诈
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
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
域。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既要坚守食
品安全底线、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也要优
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健全餐饮业安全保障
机制。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经营者
担心不良影响扩散的心理,在就餐过程中
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以此要挟经营
者,索取高额赔偿,损害商家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
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继续以同
样手段作案,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
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严重扰乱餐饮业
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检察机关、市
场监管部门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
规则,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市场监管
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积极查处,发现涉嫌违
法犯罪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依法
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
题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
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本案的查处,警示
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守法守规,诚信
交易。
案例二: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
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
勒索罪——向某等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6 月至 2024 年 4 月,被告人
向某独自或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
人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
等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
用事先准备的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将
毛发或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再以质量问
题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如
果商家提出质疑,向某等人则以通过网络
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
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向某作案
60 余次,索得钱款 2.4 万元;简某作案
50 余次,索得钱款 2 万元;郑某作案 8
次,索得钱款 0.24 万元。安徽市场监管
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通过现场核
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和品质均完- 17 -
综合信息
好,且向某存在要挟之举,遂协助店铺报
警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
等三人,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
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简某、
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密封包装
的食品内投放异物,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
题为由勒索商家,其中向某、简某多次敲
诈勒索、数额较大,郑某多次敲诈勒索,
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
投案自首,简某坦白罪行,三被告人均自
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
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
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
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法律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
消费者正当维权,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
赔,打击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本案中,被告人
向某独自或结伙,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恶
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方式勒
索商家,在多地反复作案,形成相对固定
的犯罪模式,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应
依法惩处。此类案件具有数额小、次数多、
范围广的特点,商家容易选择息事宁人,
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预期降低、市场秩
序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索赔
犯罪,准确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
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构成犯
罪的决不姑息,尤其针对“职业化”“团
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充分发
挥警示、震慑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
秩序。
案例三: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
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
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4 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
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从事电商经营。
同年 6 月至 8 月,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
人杨某、孙某等五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
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
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
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
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 9 万余元。安徽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该公司反映后,开展现
场核查、数据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研
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商公安机关介入。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黄某等人抓获
归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
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
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四人数额巨
大,其余四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
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
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
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
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
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元,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不
等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违法索赔犯罪手段不断翻
新,除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敲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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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外,部分不
法人员瞄准特定商家,虚构商品交易及商
品质量问题,骗取侵占钱财,严重破坏市
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原从事
电商经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买家
凭证和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应依法以诈骗罪
惩处。办案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
人员退赃,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
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
会问题,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
犯罪蔓延态势,并加强网络治理和舆论引
导,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
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
赔行为——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
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陈某处
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 45 件(4
袋/件×5 斤/袋×45 件=900 斤)鲜竹笋
(保质期 10 个月),每件单价 200 元,
合计 9000 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
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购买了 100 件干竹笋(已另案
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 2024
年春节其父亲 80 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
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
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
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
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
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
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销售
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
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
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应由生产者
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达 900 斤,远超
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
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
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仍购买索赔。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
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
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
费需要范围为 1 件竹笋 20 斤(价款 200
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曾某惩
罚性赔偿金 2000 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
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确立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
求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结果与司法解释
精神一致,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
用,也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
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
商环境。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
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当地
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当地- 19 -
综合信息
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
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
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
径,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推动当地竹笋行
业健康发展,实现消费者、笋农、竹笋加
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案例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
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
【基本案情】
2023 年 5 月 7 日,石某在某超市购买
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价格为 28
元。包装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 日,保质期为 8 个月。石某以该超市
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
28 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000 元。某超
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以索赔为目
的购买商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
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调查,
石某于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
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
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
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
定,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
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
经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
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
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
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某
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
“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
牌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
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
惩罚性赔偿金 1000 元。石某对当地不同
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
规则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乡村超
市经营者、乡村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
识,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
问题,故及时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
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
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开展系列整治工作,
全面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从源
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
场流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
社会安定和谐。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
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
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
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
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
对薄弱,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
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存在短板。审
理法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
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
共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为
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
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