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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使 用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法律适用问 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0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使
用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法律适用问
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5〕1423 号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法律适用问题
的请示》(粤市监〔2025〕54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鑫康公司等食品生产者明知康麦谷
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
信息、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二款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