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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 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 年第 61 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
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 年第 61 号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
新,现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
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
用后 3 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
的,纳入《目录》。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
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
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对国家药监局 2021
年发布的《目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作
为《目录》Ⅰ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
测期满纳入《目录》的,作为《目录》Ⅱ
管理。
二、《目录》Ⅰ(见附件 1)在国家
药监局 2021 年发布的《目录》基础上,
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
目,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 INCI 名称/
英文名称予以规范,同时根据《化妆品安
全技术规范》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
等。《目录》Ⅱ(见附件 2)纳入“N-乙
酰神经氨酸”和“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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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基丁酸苄胺”两个化妆品新原料,上述
两个新原料经备案后,安全监测期已满 3
年,经评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录》
调整说明见附件 3。
三、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
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根据
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
等,对《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勘误等。
四、自即日起,国家药监局不再以公
告形式发布《目录》,更新后的《目录》
以及《目录》调整说明将通过国家药监局
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
局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
“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
原料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略,下载地址为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
zhpggtg/jmhzhptg/20250624153604180.
html):
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Ⅰ
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说
国家药监局
202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