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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 项的公告 2025 年第 5 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
项的公告
2025 年第 5 号
为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
有关数字标签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一、数字标签是将预包装食品实体标
签通过数字化技术或手段展示的相关信
息,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中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规
定。广告、营销等其他信息不属于数字标
签。
二、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
易于识读,避免重叠、堆积,不得有影响
正常阅读的弹窗、飘窗等干扰元素。鼓励
数字标签二维码与包装上其他二维码整
合,实现多码合一。
三、数字标签展示内容不得篡改,当
对数字标签内容进行修改和更新时,应记
录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者信息等要
素,确保信息修改过程可追溯。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
标注的配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地信息、
食用方法、产品追溯、食品安全与营养等
信息,受实体标签版面限制,可以通过数
字标签展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展示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相关信
息的客观、科学,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五、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
标签展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当
与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
六、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
标签展示生产者详细地址的,可在预包装
食品标签上将生产地址简化标注为县级
行政区名称,并在生产者名称后标示。如,
某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上展示的生产地
址为“XX 省 XX 市 XX 县 XX 镇 XX 大道 XX
号”,可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XXX 生产
者(XX 县)”。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