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 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 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
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
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的配方研发、生产实际、临床应用和注
册实践等情况,为优化产品注册申请材
料、现场核查等要求,按照《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
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殊医学用
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现予公
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 1 月 8 日
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以下简称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的,
申请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
格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
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注册相关工作,
并按照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等有关
规定提交申请。对于符合本指南中所列
情形的,可优化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一、产品配方及其设计依据
全营养配方食品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应能保证适用人群使用的安全性、营养
充足性和均衡性。
(一)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满
足以下要求的,申请注册时可提交符合
性说明作为产品配方设计依据:
1. 能量、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
性成分等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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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的规定。
2. 产品配方中三大宏量营养素的
供能比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
摄入量》的推荐范围,产品即食状态下
的能量密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
的要求,通常不超过 1.2kcal/mL。碳水
化合物来源通常为乳糖、麦芽糊精、固
体玉米糖浆等,蛋白质来源通常为乳蛋
白、大豆蛋白等,脂肪来源通常为大豆
油、葵花籽油、玉米油、菜籽油、椰子
油等。
3.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及用量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使用标准》(GB 14880)的规定。适用
于 1~10 岁人群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GB 2760)婴幼儿配方食
品中允许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适用
于 10 岁以上人群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
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
量。
4. 适用人群为 1~10 岁进食受
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等需要补
充营养的人群或 10 岁以上进食受限、
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等需要补充营
养的人群。
(二)产品配方涉及以下内容的,
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1. 产品配方中三大宏量营养素的
供能比、产品即食状态下的能量密度、
适用人群及年龄范围等与上述要求不完
全一致的,应提供相应设计依据及文献
材料。
2. 水解蛋白作为蛋白质来源的,应
提供水解蛋白的分子量分布情况及控制
要求,包括整蛋白、肽和氨基酸的含量,
以及肽分子量的分布情况(可以
10000Da、5000Da 或 6000Da、1000Da 或
3000Da 占比进行控制),并提供产品水
解蛋白的水解程度与适用人群相对应的
研究资料及相关临床使用材料,以及水
解工艺相关材料(包括水解工艺步骤及
主要控制参数、酶的种类、来源及供体;
水解程度控制方法等)。
3. 中链甘油三酯作为脂肪来源的,
应提供中链脂肪占总脂肪的比例;中链
甘油三酯使用和用量的必要性、安全性
及与适用人群的对应性依据;中链甘油
三酯原料脂肪酸组成的说明材料及控制
要求(可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链
甘油三酯国家药用辅料标准制定原料控
制要求)。
4. 添加膳食纤维的,应提供膳食纤
维的来源以及每日摄入量等设计依据。
5. 添加可选择性成分以外其他成
分的,应提供使用依据。
6. 同一申请人申请注册两个及以
上相同年龄范围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时,
应提供分别提出注册申请的必要性、合
理性依据,可从产品配方、能量密度、
组织状态、适用人群、临床使用等方面
进行综合说明。如,蛋白质来源于整蛋
白或水解蛋白、是否添加膳食纤维等。
二、生产工艺设计材料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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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时,同一
生产线已有全营养配方食品批准注册
的,且与已获注册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参
数设计、形态选择、工艺过程等情况基
本一致的,仅需提交一致性说明,可不
提交生产工艺设计依据、文献资料等。
三、稳定性研究材料
申请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时,仅需
提交稳定性研究的开展时间及相关情况
的说明,可不提交研究报告。但申请人
应参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
研究要求(试行)(2017 修订版)》要
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并保留记录备
查。
四、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
申请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时,同一
生产线已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
注册的,仅需提交关于研发机构、生产
场所主要设施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研发能
力和生产能力材料的原始文件及相关材
料。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为“商品
名+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可标注产
品中三大宏量营养素的来源及供能比、
膳食纤维来源、即食状态下的能量密度
等。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1)应标示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应在医生或者临床
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的年龄、
体重和医学状况等综合确定”或类似表
述。(2)应根据产品特性和适用人群,
对冲调方式、摄入途径(例如,口服或
管饲)进行标示。标示管饲的,应提供
管饲试验相关材料。产品需冲调的,应
标示冲调用水的温度范围、冲调方法和
步骤等,并提供确定依据。(3)可选择
性对产品服用速度、冲调后产品保存方
式等内容进行描述。
其他标示项目,应在产品标签、说
明书样稿中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要求规
范表述。
六、生产现场核查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本
指南技术要求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申
请,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再进行生产
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注册全营养
配方食品;
(二)生产线首次用于申请注册全
营养配方食品;
(三)不属于(一)(二)情形,
但与已获注册产品比较,生产工艺发生
较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和抽样检验的情况,包括既往注册申请
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相关举报问题或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
行核查的、技术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
行现场确认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