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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1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规则》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4〕12 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
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
则》已经省局 2024 年第九次局长办公
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8 日
江西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
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
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
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对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
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
产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食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飞行
检查和体系检查。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
的方式,由相应事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者的基础上,结
合食品生产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
生产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
督检查。
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由相应事权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使用信息化
系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记录、归
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确保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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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全量、及时录入系统,提高食品生
产监管数据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系统实施对食品生产
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至
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
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
生产者,风险等级为 C 级、D 级的食品
生产者等高风险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
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
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
题线索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飞行检查,对
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
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
检查。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监督指导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监
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
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
检查:
(一)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以下
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
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市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异地监督指导;根据监督管
理工作需要,按适当比例抽取省级许可
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随机监督检查,或者
按适当比例组织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食品生产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二)组织对连续 3 年国家、省级
监督抽检不合格,当年度国家、省级监
督抽检不合格 3 批次及以上、部分当年
度国家、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 2 批次以
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
线索涉及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飞行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专项等工作涉
及的食品生产者按适当比例实施飞行检
查;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监测有问
题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三)组织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婴
幼儿辅助食品、食盐、乳制品、复配食
品添加剂等食品类别及高风险大宗消费
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体系检查;
(四)协助、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在江西省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
作:
(一)对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
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按适当比例抽取
市级许可食品生产者实施随机监督检
查,或者按适当比例组织辖区内县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实施异地
监督检查;
(二)根据省局下达的检查任务,
组织对连续 2 年监督抽检不合格、当年
度各级监督抽检 2 批次及以上、投诉举
报等渠道反映较大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
者实施飞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
点、专项等工作涉及的食品生产者按适
当比例实施飞行检查;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部分规
模以上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体系
检查;
(四)按适当比例抽取本行政区域
内省级许可的生产企业,对县级市场监
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
导;-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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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
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者规模、风险、分布
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
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
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
者。市级监督检查事权划分情况同时报
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
作:
(一)组织实施对年度监督抽检不
合格 1 批次以及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
题线索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飞行检查;根
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专项等工作涉及
的食品生产者按适当比例实施飞行检
查;
(二)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实施日
常监督检查;
(三)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
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
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
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
合实际细化国家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
表,制定江西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
表。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列明的监督
检查主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
点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
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
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
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日管
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
自查、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等从
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除前
款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
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
理等情况。其中,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
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
况。
第十四条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
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
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
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
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
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并依法明确岗位职责、开展
培训;结合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建立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清单》,制定落实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
安全自查,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
因市场因素、改扩建、技术改造等
原因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
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停产期间和恢
复生产前的食品安全自查:
(一)停产期间厂房设施设备的维
护保养、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
成品的仓储管理、库存产品的销售管理
等安排计划;
(二)恢复生产前的生产条件检查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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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
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
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
查时,应当将上述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作
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发现食品生产者以
停产为由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要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
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要求,结合食品生
产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许可的食品生
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
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
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明确
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和覆盖率要
求。每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
生产企业进行 1 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对风险等级高的企
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及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
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
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
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
事权划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依据
《江西省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
安全风险分级评定规范》(DB36/T
1876-2023)的要求,结合食品生产企
业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
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食品安全静
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
风险因素,在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
及时将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 A 级风
险、B 级风险、C 级风险、D 级风险四
个等级,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
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并
按规定频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 A 级的食品生
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 1 次;食
品安全风险等级为 B 级的食品生产企
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 2 次;食品安
全风险等级为 C 级的食品生产企业,以
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
少于 3 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 D 级的
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每年
监督检查不少于 4 次。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 3
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监督检查活动时,要严格遵循《办
法》规定的人员、流程等规定,统一使
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生产监
督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记录检查情
况。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
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
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出具的检查任务书。其中,开展飞行检
查、体系检查,必须出示检查任务书;
飞行检查遇紧急情况无法出示检查任务
书的,应当口头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同意后,持执法证开展监督检
查。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办法》规定,
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
结果,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处理。-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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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
者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
查,做到整改完成率 100%,实现问题
闭环管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不符
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重点项
目,影响食品安全的,或者存在违法行
为需要立案调查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
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发现食品生产者
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
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当
场责令其整改。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
责的案件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发现违法行
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
则,在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
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
西)等向社会公开。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
书面告知食品生产者。需要进行检验检
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检验结论。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场
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
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
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监督检查结果表明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立即停止生
产活动。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
检查,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
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同一食品生产者,上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
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者涉
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
形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2
月 25 日前将当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情况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食品含
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
品)。
本规则所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监
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
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本规则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
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
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本规则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
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
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
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赣江新区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参照市级、县级监督检查事权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 2024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原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部门制
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