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同志就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0日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同志就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答记者问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广告绝对化
用语“一刀切”“机械化”等问题,依法
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广
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
称《指南》),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日
前,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同志
就《指南》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指南》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是什么?
答:《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广
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绝对化用语,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广告
主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贬损其他
经营者。但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广
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一
刀切”“简单化”倾向,造成个别广告行
政处罚案件存在“过罚失当”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告绝对化用
语执法,统一地方执法尺度,更好地保
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
境,在前期工作以及地方执法实践基础
上,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广告法》《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指南》。
《指南》的出台,向社会阐明市场监管
部门的监管理念、执法考量和处罚尺度,
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
切实举措,有利于保护广大经营主体特
别是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
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提
升行政资源运行效率,规范和加强广告
监管执法工作。
记者:《指南》的调整范围和制定
原则是什么?
答:《指南》的调整范围是《广告法》
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
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
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要求,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
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
量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
执法活动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
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
况,对绝对化用语整体进行把握和判断,
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
效果有机统一。
记者:《指南》作了哪些具体规
定?
答:《指南》结合《广告法》立法本
意和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以列举的方式
细化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中不适用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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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便于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执法。例如,
《指南》明确规定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免罚不是免责,
免罚仅仅是不予行政处罚,被免罚的经
营主体应当履行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
影响等责任仍然存在。归根到底,《指
南》还是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主
体依法合规经营愿望的信任,更是为了
更好地激励广大经营主体学法守法、自
觉自律。
同时,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和生命安全,《指南》针对教育培
训、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
金融理财等重点领域,明确规定了在这
些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属于违法行
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有
效防止了广告绝对化用语从“简单机械”
转向“宽大无边”,确保广告执法效果宽
严相济、法理相融、张弛有度。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还明确,广
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
告用语虽然没有违反《广告法》关于绝
对化用语的规定,但如果广告主无法证
明其真实性的,仍然应当依照《广告法》
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记者:《指南》还有哪些亮点?
答:针对一些经营主体甚至包括一
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广告法》适
用范围的困惑,《指南》作了积极回应,
明确指出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自设
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
布非营销性信息,一般不视为广告,其
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选择权。但这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我
们应该看到,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对
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若相关经营主体
无法证明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可能影响
消费者的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的,仍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
规予以查处。
记者:总局对下一步落实《指南》
有哪些打算?
答:准确领会法律精神,精准把握
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需要市场监管全系统共同努力。《指
南》的出台,对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
好《广告法》赋予的职责,规范广告活
动,切实推动广告执法既有力度、又有
温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场监管
总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以《指南》的出台为契机,广泛宣传,用
心指导,大力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
作,让全系统能够迅速理解掌握《指南》
的主要精神,促进基层广告执法人员不
断提高法律素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
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
的效能和水平,助力广告业高质量发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