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3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2016〕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四条的要求: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为做好上述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相关事项的流程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企业,需要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应最迟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7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局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相关市(县)局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实,完成《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
三、省局在接到《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及相关申报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报告。
四、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上述工作统一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1.证明材料清单
2.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
证明材料清单
1.《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
2.批准证明性文件(含:《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变更情况证明性文件等)。
3.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代表批次的生产记录。
4.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代表批次的型式检验报告。
5.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的销售情况证明(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