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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鳕鱼肝油定性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鳕鱼肝油定性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623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鳕鱼肝油定性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食药监办〔2014〕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中“鱼肝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载的“鱼肝油”,其来源为无毒海鱼肝脏。你局来文中所称鳕鱼肝油属于“鱼肝油”范畴。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鳕鱼肝油产品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