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84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你司《关于商请明确食品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标准相关问题的函》(食药监科便函〔2014〕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GB30616-2014)替代《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GB10355-2006)和《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2004),替代《食用香精》(QB/T1505-2007)中食品用香精的内容,不包括QB/T1505-2007中的饲料用香精、接触口腔与嘴唇用香精等内容。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GB30612-2014)替代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乳化硅油产品标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