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6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办公厅关于打击保健食品“四非”
专项行动飞行检查专项抽检和暗访有关情况的通报
赣食药监保化〔2013〕42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飞行检查专项抽检和暗访有关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2013]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的打击力度
一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销售通报涉及的检出非法添加药物为阳性的4批次保健食品,一律下架封存并依法处理,对相关经营单位重点进行索证索票方面的检查,对涉嫌违法添加的产品追查源头;非法经营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易添加违禁药物的保健食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发现有违法添加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抽样单位、检出非法添加物质等信息报送省局。
二、进一步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应把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和飞行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彻底排查安全隐患。二是加大对保健食品地下“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应高度重视对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的核实,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作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进行彻底摸排并依法处理。三是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情况。对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或已超过生产许可期限品种的,应责令
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处理。四是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辅料购进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辅料。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原辅料采购档案不完整、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五是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情况,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应依法处理。六是对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和检验原始记录以及实验室仪器的保养和检定,对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理。七是对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产品信息与批准内容是否一致,对标签说明书标示信息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应责令企业召回,并依法处罚。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信息查询”内容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立即与省局保化处联系进行修改。
三、进一步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重点检查经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情况。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未涵盖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处理。二是重点检查市售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情况。对产品标示信息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一律要求经营企业下架停售并依法处理。对不能溯源产品来源的相关经营企业要从重处罚。三是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相关查验义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四是加大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对通过会议、讲座、免费体检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对涉嫌违法宣传的,一律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对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四、进一步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移送力度。保健食品广告监测范围应覆盖辖区内电视、电台、报纸等主要媒体。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并按要求报省局。二是加大对保健食品产品宣传册、宣传海报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擅自夸大产品保健功能,使用医疗术语,宣称治疗功效等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保健食品经营者销毁。三是加大对违法广告中涉及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广告中涉及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四是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制订保健食品监督抽验方案时,应将违法广告品种列为重点品种。五是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和品种,一律列为本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重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