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8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化[2012]13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审评中心,各保健食品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保化函[2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市局及时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企业,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
二、请各保健食品企业认真核对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申请人名称、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中单位名称、地址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及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备案。
三、请各保健食品企业建立保健食品品种信息档案,全面收集整理自有品种及受委托加工品种的批准证书、生产许可、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包装标签等信息。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保化函[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国产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认可,函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将书面说明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经审核同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作出审批结论前,原产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产品
受理通知书可作为原产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的依据。
三、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或者申请再注册的产品营业执照地址与原产品批准证书不一致的,该产品再注册申请应不予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受理工作的管理,把好资料审查关,同时应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