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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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食药监保化[2012]41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景德镇、吉安、上饶、抚州市卫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保健食品经营者开展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 (一)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正在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者。 (二)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者。 二、备案的机关 (一)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原则上由保健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各设区市局根据各自监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出台本辖区具体备案规定,进一步明确承担备案工作的机构和权限。 三、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表》(附件1); (二)申请备案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新开办企业可不提供); (四)经营场所、场地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布局图;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六)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品种信息登记表(附件2); (八)经营保健食品品种相关资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卫生许可证、GMP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等); (九)《保健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3); (十)其他补充资料。 四、备案工作要求 (一)备案机关对保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核对无误后出具备案意见; (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内如国家就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出台新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备案机关应将已备案的保健食品经营者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全面建立监管档案,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要求,每年实施不少于1次的日常监管。 (四)备案机关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对于拒不备案的,建立专门的监管档案,增加监管频次。 (五)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工作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六)各设区市局应及时收集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传真):0791-8815806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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