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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处理和奖励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处理和奖励办法》意见的函 createIndexHTML(1, 0)
 
江西省卫生厅  www.jxwst.gov.cn    2012年3月09日    来源:    
 

 

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处理和奖励办法》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江西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处理和奖励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320日,请将意见反馈至我办。

电话:86396331,传真:86262205

电子邮箱:sqh216@163.com

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处理和奖励办法

 

0一二年三月七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处理和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进出口、流通、屠宰、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江西省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四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按规定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省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省政府设立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需要提出申请,省财政按年度核拔,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七条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 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处理,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退还或自行向其他部门移送,应当报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派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最终办理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举报事项的核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对已立案查处的案件,有关程序和时限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举报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剂药品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明显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名优产品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非法进口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境外食品的;

(十)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执法机关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二)违法犯罪情况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举报的违法犯罪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情况已依法处理到位;

(五)举报的违法犯罪情况事先未被执法机关掌握;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匿名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确实能证明举报人身份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五条 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罚没款入库数额(含罚金)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查处后无罚没款,但被举报者存在严重违法事实且属于一、二级举报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奖励幅度内按中间额度以上奖励。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罚没款500万以上的),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研究,奖励金额可不受最高限限制。

第十六条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且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按照刑事责任大小给予奖励(刑罚2年以内的奖励3000元,2-7年的奖励5000元,7年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奖励。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市、县已经奖励的省级不再奖励。举报顺序以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理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的申请,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作出是否兑现奖励和奖励具体额度的决定并回复申报单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奖励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员领取,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审定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案件承办部门同意,可由举报人近亲属代签收。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奖励资金使用中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以事实为依据,如实举报,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情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