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91-88851106 欢迎访问江西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官网
化妆品申报指南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暂定)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暂定)
(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一、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送达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4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文书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受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变更。
七、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jxfda.gov.cn)下载;
2、申请变更报告,注明申请变更事项及相关理由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
7新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
8、变更后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
9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有关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3、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如企业尚无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4、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5、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如企业尚无公章,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发生实质性变更,需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一)受理地点: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二)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4:3018:00)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
(三)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自受理之日起, 4个工作日内对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补充材料的,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资料补充意见通知单》,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自收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资料补充意见通知单》起,15日内一次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补充材料的予以退审,退回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补报资料符合规定的,重新计算申报资料审核时间,按工作标准依据及工作程序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五)复审人员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六)审定人员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七)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审查通过的,重新制作《江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同时收回原《江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审查未通过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咨询电话:0791-8158063、8158101
投诉:江西省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791-8158055


十一、工作流程简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4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换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