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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指南

解读2010化妆品注册新法规

发布时间:2010/10/12
解读2010化妆品注册新法规
 
 来源:中国美容人才网  阅读: 140
 


一、2010化妆品注册新法规概况:
法规名称:《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颁发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发时间:20091225
实施时间:20100401
二、新法规对国产、进口化妆品的划分:
划分标准:生产企业跨境委托生产(含分装)化妆品的,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按国产产品注册,在境外完成的按进口产品注册。
三、2010注册法规对注册资料的新要求:
1.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新增要求);
2.
产品配方:全部成份名称及使用目的、有效物含量、复配物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列明具体的比例;配方的文本档以及电子档;检验机构对配方进行确认;
3.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新增要求);
5.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6.
由省药监局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适用)或者由检验机构封样(进口产品适用)的样品。

四、办理化妆品注册的新程序:
1.
授权书备案受理程序: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资质:同一生产企业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授权期限:至少四年;
授权书应由生产企业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
首次申报前,授权书原件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2.
延续申请程序:
有效期四年,需要在期满前四个月办理延续;
补发申请不得同时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变更申请;
因补发申请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补发证件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3.
变更申请程序:
可申请变更的内容:产品中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变更、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的变更。
4.
纠错申请程序:
可申请纠错的内容:不包括申请人申报错误;
原注册证件需要交回。
五、新法规执行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准确判断产品属于进口还是国产产品;
2.
产品中文名称的选用应该更加规范;
3.
准确判断产品配方中是否含有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
4.
准确判断产品配方中是否含有化妆品新原料;
5.
检验前需确认产品信息,避免修改;
6.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符合资质要求;
7.
应留意授权书的备案程序;
8.
注册证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期满前需要提前至少四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9.
注册证件的补发申请不得与延续申请或者变更申请同时提出;
10.
申请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
11.
由于安全性的原因导致注册失败的产品,不得再次申报;
12.
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与申报内容需要完全一致。
该信息来源于138job中国美容人才网 - http://www.138job.com/shtml/SPgzexpo/18003/49682_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