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
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
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法规
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一)问:化妆品中文标签中关于香
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有何
标注要求?
答: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化妆品原料
可能带入致敏原成分,这些成分可以依照
如下规则进行标注。
对于香精带入的致敏原成分。根据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
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
1. 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
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
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
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
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
中说明。
2.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
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
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
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产品注册备案资料
的配方中仅填写“香精”,则标签“成分”
部分标注“香精”即可,由于我国或者出
口国法规和技术要求(如《儿童化妆品技
术指导原则》),需要在标签标注致敏原
的,在中文标签“安全警示用语”部分逐
一标注;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的配方同时填
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
在标签“成分”部分标注“香精”及香精
中的具体香料组分。
对于植物提取物等其他原料带入的
致敏原成分,可以参照上述规则标注。
(二)问:多个普通化妆品分别完成
备案后,以套盒形式销售时,标签要求有
哪些?
答:《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
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
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已注册或者备
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
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
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
个产品标签内容的,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
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
包装产品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二)问:“微晶”或“微针”类产
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是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人体表面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宣称
“微晶”或“微针”类产品,若根据其配
方、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
定为非施用于人体表面,则该类产品超出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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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定义范
畴。
二、保健食品注册问答
(一)问:根据《关于保健食品申请
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
〔2010〕4 号)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由多方(含双方)注册人共同持有变为单
方持有,应按转让技术注册申请办理。若
因部分注册人注销变为单方持有的,该如
何办理?
答:多方(含双方)注册人中部分注
册人注销前,已签署转让合同、协议或清
算报告的,存续注册人按照《保健食品注
册申请服务指南》提交转让技术注册申请
资料,同时还应提交“对注册证书权属均
无异议的声明、转让合同、协议或清算报
告文本、存续注册人对文件材料真实性负
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以及相关情况说
明”。符合要求的,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
中可免于加盖已注销注册人公章。
多方(含双方)注册人中部分注册人
注销前,未签署转让合同、协议或清算报
告的,存续注册人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
请服务指南》提交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资
料,同时还应提交“对注册证书涉及的权
利义务无争议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
诺书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符合要求的,
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中可免于加盖已注
销注册人公章,同时审评环节将注册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法律责任承诺书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外
网公示 1 个月。公示期间,注册证书利益
相关方提出异议,且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
证明存在注册证书权益纠纷的,书面告知
注册申请人终止审评及原因;未收到异议
或者收到的异议不能证明存在注册证书
权益纠纷的,审评审批环节按照规定的程
序办理。
对于此前因部分注册人注销无法受
理相关申请事项,导致注册证书已过期的
产品,存续注册人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可按照上述程序继续办理转让技术注
册申请。
(二)问: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纯化、
酶解、发酵、合成、破壁等特定前处理工
艺的原料申报保健食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和审评要求?
答:采用有机溶剂提取、纯化、酶解、
发酵、合成、破壁等特定前处理工艺制备
的保健食品原料,工艺过程复杂,对质量
控制要求较高。使用此类原料申报保健食
品时,有以下注意事项和审评要求:
1、申请人除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
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服务指南》等现行规定,提供原料的详细
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工艺合理性依据、
质量要求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申报资
料外(有适用的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
准的原料可免于提供生产工艺),还应明
确原料来源、生产商信息。
2、技术审评中,将加强此类原料的
关联审查,对采用酶解、发酵、合成等特
定前处理工艺的原料视同提取物进行审
查,并基于风险对原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开展关联核查,以确保原料安全、质量可
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