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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食函[2007]2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378号)要求,为保证各局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时间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包括9月1日)生产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上述通知对9月1日起(包括9月1日)生产的出口食品是否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行查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不得出口。 三、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的范围按照《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378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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